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论税制改革原则与实施路径

 更新时间:2007-2-9 19:38:19 点击: [收藏本页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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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方案设计

  在流转税方面,要建立以增值税为主、消费税为辅加关税的流转税结构,逐步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,改变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列、征税范围交叉、重复征税的状态。改生产型增值税为消费型增值税(基于我国有很多企业为职工提供消费性资产的现实,消费型增值税应剔除消费性资产的抵扣),降低增值税所占份额,增值税损失的份额由所得税和开征的新税填补。尽力避免流转税的税收减免优惠,特别是增值税的税收减免优惠,以稳定收入和形成增值税的内控机制。基本要求应达到:增值税税制保持稳定,消费税适时调整,关税与国际惯例相适应。

  在所得税方面,要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,并改为法人所得税,与个人所得税并列,以明确界定纳税人、规范两税税基、消除重复征税。法人所得税税基确认应强化税法原则,保证税基不受侵蚀,但税基的确认应符合市场经营的规律,特别是计税成本的确认应充分体现纳税人的补偿要求,计税工资标准、费用列支方式等规定也要改变。适度降低法人所得税税率,考虑到世界其他国家的负担水平,我国所得税税率一般确定在25%左右为宜,以利于刺激和扩大投资。完善个人所得税税制,实行综合(经常性收入)与分类(非经常性收入)相结合的税制,提高扣除标准(以1500元左右为宜),简化税率结构,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。

  在新税种设置方面,为保证税制结构的完整性,有必要开征一些新税种。现阶段应规范土地课税制度;开征社会保障税、遗产税和赠与税;燃油税应尽快运行;扩展资源税,尽快整体性地构建资源、环保、污染税制。

  在税权划分方面,除了必须适应税收运行机制外,还应适应我国的基本国情。分税制财政体制可借鉴日本的适度分权型,在保持各级财力基本格局的基础上,应将所得税的主要收入归入中央,使中央税收收入在全国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,以提高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、均衡地区差别的能力。同时,可将流转税中税源难以控制的税种划归地方。在颁行了税收基本法后,地方税种的立法权可适度下放。规范政府收入形式,消除制度外收费行为,中央政府应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,使地方政府有财力提供必需的公共品。

 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,必须进一步清理并使之规范。基于我国现实的社会经济状况,地区性、外资性、行业性税收政策优惠都还有存在的必要,不可能在短期内完全清除。但必须尽可能降低、弱化它们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效应,并逐渐缩小实施范围(如以高新技术产业为限)。应逐步使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内化到税制中,以建立规范的税式支出制度,保护所得税税基。通过所得税主体税种地位的显现,初步形成税收“内在稳定器”,强化税收的内在调控功能。

  参考文献

  (1)段启华《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市场效率与税收优化》,《税务研究》2002年第4期。

  (2)高培勇《税收的宏观视野》,《税务研究》 2002年第2、3期。

  (3)阎 坤、王进杰《最新税制改革理论研究》,《税务研究》2002年第1期。

  (4)赵景华、岳树民《2001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观点综述》,《税务研究》2002年 第1期。

  (5)中国税务学会“税制改革课题组”《关于深化税制改革的研究报告》,《1999年全 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》,中国税务出版 社2000年6月。

  (6)高 莉《优化税制结构的思考》,《1999年全国税收理论研讨会文集》,中国税务出 版社2000年6月。

  (7)杨之刚《多视角看待中国当前的宏观税负水平》,《税务研究》2003年第4期。

李安泽 刘汉屏 朱门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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